关于开展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员培训和资料收集等准备工作。  (二)10月份完成外业工作,11月完成县级数据的处理、地(市)级和省级汇总工作。  (三)各省(区、市)要组织专门人员,在11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县级调查单位的检查、抽查工作。  (四)12月5日前,各省(区、市)将经抽查核实确认后的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成果上报我部,进行国家级汇总。  四、上报成果  (一)省(区、市)逐级汇总分县的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过渡分类两种土地利用变更表;  (二)省(区、市)逐级汇总分县的可调整地类汇总表;  (三)省(区、市)逐级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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