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