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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