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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11-07-03 17:52
执行时间延长至2004年12月31日。 二、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业(单位)经法院裁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自2003年1月1日起,适用本通知内容。 四、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本通知下发前未征税款不再补缴,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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