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充耕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等指标,仍应作为强制性指标,依法确定并实行自上而下逐级控制,其中,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确需易地开发、代保的,由省统一安排。城镇建设用地在强制性指标之外,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整理折抵、置换指标,作为机动指标,划定实地范围,但其数量和范围不得超过规划期内土地整理折抵潜力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其使用要与实际土地整理面积相挂钩,纳入规划管理。划定土地用途区与制定土地用途管制规则相结合,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 6.搞好多方案比选和公众参与。要根据规划实施的不同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