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查询机关)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   查询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事务。   第五条 查询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土地登记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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