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复制有关的土地登记资料。 查询机关摘录或者复制的土地登记结果,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关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当加盖查询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查询结果证明复制无效。 对无土地登记结果的,应查询人请求,查询机关可以出具无土地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 第十四条 查询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场所,对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