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证书,并须取得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和《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已经取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而尚未取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证书的,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条 境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业绩和质量安全情况应当作为国内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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