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九)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经历及业绩的证明。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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