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供下列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经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五)企业技术装备材料。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应当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后30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承揽注册所在地以外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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