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发用地呈报表;   (三)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报批材料的审查意见(包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对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   (六)土地登记卡复印件;   (七)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用红线标注项目范围,比例尺不能小于1:50000);   (八)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九)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不能小于1:10000);   (十)土地开发用地规划图(比例尺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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