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小于1:50000)。   (十一)如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附具省级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征地、拆迁的,应附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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