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园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可按新增耕地统计和管理。   二、土地开发用地必须纳入规范管理轨道,依法履行审查报批手续   依法对土地开发用地进行审批是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用地管理、确保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后备资源的必要措施。依据《条例》和《办法》规定,除专门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沙化土地的治理活动外,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含600公顷)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用地,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加强土地开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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