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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