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四)拟定的处理结论。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