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2003年1月3日
13/1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7 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