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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