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第十九条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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