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2]93号,以下简《通知》),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进行了调整。为了切实搞好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根据《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规定,在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征收等别调整后,与等别相对应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仍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办法》规定,在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