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按调整后等别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次建设用地报批中,由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用土地收益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而不应由用地单位直接承担。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督促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时间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超出规定时间仍未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我部将暂缓受理该市、县申报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   三、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申报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办法》规定,正确填写“一般缴款书”,将上缴中央30%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收据)复印件和第四联(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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