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次建设用地报批中,由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用土地收益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而不应由用地单位直接承担。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督促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时间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超出规定时间仍未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我部将暂缓受理该市、县申报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 三、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申报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办法》规定,正确填写“一般缴款书”,将上缴中央30%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收据)复印件和第四联(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