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七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取水水源论证; (三)用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