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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