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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