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43/5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8 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