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门应重新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九条 分行在进行客户信用评级时,要力求以有资格机构审计过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深入现场调查核实,走访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获取第一手资料,经综合分析评价,如实填写评级表,完整编制信用评级报告,提出信用等级和授信总量建议。   第二十条 评审局、信贷管理局在进行信用评级时,应针对所评对象收集信息,核实情况,综合分析,公正评价,如实填写评级表,完整编制信用评级报告,提出信用等级和贷款总量建议。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级执行部门对信用评级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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