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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11-07-03 17:52
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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