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条 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六条 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 第二章 实施准备 第七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国土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