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进行咨询、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   第十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   (二)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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