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并报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做好项目建设自检工作。项目建设自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施工单位已提交交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 (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已提交监理报告;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自检后一个月之内向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自查申请报告,准备有关材料,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