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对项目实施中的不正当行为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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