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等。 (二)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三)帮助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四)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五)查证土地产权。 (六)提供土地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法律咨询。 (七)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在承担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