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负责,并签字盖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必须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发布前长期从事土地登记代理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按国家规定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人事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二十九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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