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登记。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三十日后施行。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在人等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