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编制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国土资源部对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