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登记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需要办理登记备案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同意后,送所在地省级土地代理登记初审机构,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机构办理登记。准予登记的申请人,由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证》   第十四条 办理登记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二)恪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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