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土地登记代理人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规定到指定的叽构办理再次登记手续。变更职业机构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再次登记,除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外,还需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六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销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脱离土地登记代理工作岗位连续2年以上(含2年)。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土地登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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