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列步骤进行验收: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中止验收。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国土资源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