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本办法规定的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竣工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审定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部批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部审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部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整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费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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