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防区的城市,编制与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第三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与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相互协调。   第四条 城市抗震规划的编制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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