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点。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综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对城市抗震防灾有关的城市建设、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土层分布及地震活动性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供必需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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