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资料。 第七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符合有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 第八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应当达到下列基本目标: (一)当遭受多遇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正常; (二)当遭受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及生命线系统基本正常,重要工矿企业能正常或者很快恢复生产; (三)当遭受罕遇地震时,城市功能不瘫痪,要害系统和生命线工程不遭受严重破坏,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第九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震的危害程度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