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进行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包括规划、勘察、抗震等方面的专家和省级地震主管部门的专家。甲、乙类模式抗震防灾规划评审时应当有三名以上建设部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成员参加。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第十三条 经过技术审查的抗震防灾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批准后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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