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技术水平等各种因素的变化,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修订。对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进行局部修订,涉及修改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的审批要求评审和报批。 第十六条 抗震设防区城市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 在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所确定的危险地段不得进行新的开发建设,已建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各类生命线工程的选址与建设应当避开不利地段,并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第十九条 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城市人口稠密地区,已建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