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违反上述规定所签订的协议一律无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严禁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各种名义私下交易、非法入市用于房地产开发。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其补交相应的地价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退还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严禁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必须经原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并按照同等地段土地的市场成交价,补交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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