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