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第五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第二章 养护维修 第六条 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