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维修。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方可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第九条 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编制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