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一)参与保护规划的专家论证,就保护规划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向派出机关报告; (二)参与城市紫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的专家论证,了解公示情况,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三)对城市紫线范围内各项建设审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四)接受公众的投诉,进行调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