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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日期:
2011-07-03 17:52
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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