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12/1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7 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