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范围及其保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 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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